山东莘县:违法占地不谈补偿,王希恩再诉县政府

2021-07-01 21:23:43  来源:一点资讯
分享到:

    笔者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开庭传票获悉,王希恩诉莘县人民政府的(2021)鲁15行赔初99号征地补偿(行政赔偿)案将于2021年7月7日开庭。这已经是近年来王希恩第四次诉莘县人民政府了,基本上每次都以莘县人民政府败诉而告终,但是王希恩依法依规实施棚户区改造,依法依规得到安置补偿的诉求迟迟未能达到!

   据媒体报道,王希恩所在的山东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后王楼村自2017年开始动员棚户区改造工作。王希恩因补偿问题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续因断水、断路、断电以及补偿等问题先后将莘县人民政府多次告上法庭。

  王希恩宅基地周围被挖坑、挖壕,将进出的道路阻断,将自来水管掐断,王希恩报警得知系政府行为后,将莘县人民政府和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起诉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9年12月3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莘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王希恩实施停水、断路、损坏果树的行为违法。

  因聊城中院在一审中没有对“责令被告改正违法行为进行判决”,王希恩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该院作出(2020)鲁行终359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二、莘县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王希恩的基本居住条件。……

  2018年11月8日夜里,王希恩村东北角承包地内已到盛果期桃树50颗拔除、损坏。11月9日,向110报警得知系是政府行为,不予处理。2019年7月25日,王希恩将莘县人民政府和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起诉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规定的盛果期果树按260元—400元每棵,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按照上述260元每棵的标准为宜,被告莘县人民政府应向原告支付果树赔偿款13000元(260元×50棵=13000元)。作出(2019)鲁15行赔初3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如下:莘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希恩支付果树赔偿款13000元。……

  2020年3月,王希恩再以莘县人民政府在(2019)鲁15行赔初33号行政赔偿判决后依旧强行占用涉案土地修路,再诉请求确认“占地行为违法”!

  2020年9月1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莘县人民政府占用王希恩土地的行为违法。

  该案庭审中,莘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称:“我们没有征收原告的地,路也不是政府修的,路名为健康路。王希恩的承包土地上是否修路庭后核实……”!

  莘县人民政府占用王希恩土地的行为违法,其称没有征收涉案土地,路也不是政府修的!王希恩认为,那就应该恢复原状。王希恩一直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莘县人民政府对所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该案原定2021年5月10日开庭。开庭前,燕塔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及村委会人员一再要求原告撤诉,并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信以为真,于2021年5月8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因未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特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希恩说,政府先是强行破坏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后来强占土地修路,已经被法院判令赔偿和确认行为违法。政府无论是否具有合法的占用手续都应该主动与其商谈强占土地的安置补偿以及善后事宜。自己迫不得已才一次又一次的将莘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莘县人民政府面对法院的判决应该践行“法治精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院一次又次的判决其行为违法和败诉,莘县人民政府竟然无动于衷、我行我素,不知道将“法治”放在何等地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根本,政府行政行为如果屡屡需要法院纠正,那就是执政的失败!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尽责,主动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减少群众的诉累和怨言,才能赢得群众的口碑和爱戴!才能换来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来源一点资讯: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VTYllH9?s=4&share_count=3

(责编:gongyi)